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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工作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2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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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在推进我市下岗员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下岗员工100%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率超过75%,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5%以内。但是,目前我市户籍居民就业压力仍然很大。为了缓解我市户籍居民就业压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我市失业人员中重点援助对象的认定和跟踪服务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接受劳动部门推荐多次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各级劳动部门申请成为重点援助对象:

  (一)男50周岁(包括50周岁)、女45周岁(包括45周岁)以上;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夫妻双方同时失业;

  (四)有其它特殊困难者(如家有病人久治不愈的)。

  劳动部门对于申请成为重点援助对象的失业人员,要认真做好认定工作。凡被认定为重点援助对象的,要建立个人援助档案,确定联系人,提供“一对一”跟踪服务。

  二、认真落实各项援助措施

  (一)就业岗位援助

  1.严格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规定,增加居民就业岗位。劳动部门应将居民按比例就业执行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和劳动年审范围,责令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限期招用户籍居民。对未能在限期内按规定比例招用户籍居民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2.劳动、人事部门要定期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和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招用户籍居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上述单位率先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优先招用户籍居民。

  3.建立居民就业促进基地,促进失业人员批量再就业。居民就业促进基地的建立应规范化、制度化。居民就业促进基地应优先招用失业人员。劳动部门应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重点鼓励扶持福利彩票销售、飞机车船票销售、书报亭、超市、酒店等就业岗位充足的单位成为促进就业基地。劳动部门要根据居民就业促进基地招用失业人员的数量情况,按规定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贴和培训补助。

  4.商业街、商铺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将摊位优先租给失业人员经营。以再就业名义开办的商业街、商铺,要将60%以上的摊位租用给失业人员。

  (二)就业服务援助

  1.强化职业指导工作。劳动部门要定期举办“职业指导人员培训班”,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职业指导员。要建立职业指导书面记录、事后跟踪等制度,提高职业指导的效果。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公共职业指导活动,并确保对有需要的失业人员进行一次以上“一对一”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形势,确定求职目标,掌握求职技巧,有效参与市场竞争。

  2.劳动部门要确保有培训愿望的失业员工参加两次减免学费的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技能培训后的再就业率。要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制度,每年年初,根据预测结果调整既符合市场需求又适应失业人员特点的技能培训项目。要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推广随岗培训、定向培训等培训方式。同时,要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及失业人员的求职意向确定培训项目及培训人数,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培训机构,并根据培训后的再就业率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再就业率达到40%的,支付 100%的培训费用,再就业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多支付2%的培训费用;再就业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少支付1%的培训费用。

  3.加大就业推荐力度。劳动、人事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失业人员招聘专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确保向每一个失业人员提供3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

  (三)就业政策援助

  1.各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劳动、工商、税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再就业优惠政策咨询电话,同时要定期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联合检查,确保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渠道畅通,手续简便。

  2.劳动部门负责印制《深圳市户籍居民就业服务手册》,其内容应包括居民享受就业服务的内容、办法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失业人员人手一册。

  3.劳动部门要组织业务骨干成立再就业援助行动宣传小组,定期深入居民小区、工业区及闹市区提供现场咨询服务,宣传再就业政策,解答有关问题。

  4.经贸、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城管等部门要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和有关人士,成立创业咨询专家志愿团,定期举办专题讲座、现场咨询,为失业人员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四)生活保障援助

  社保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济金。民政部门要确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五)特困群体援助

  1.重点援助对象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劳动部门应为其提供交通补助。

  2.劳动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劳务机构,重点开发政府直接管理和支配的公益性劳动岗位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开展人力资源派遣业务,对重点援助对象进行就业托底安置。用人单位应向托底安置对象支付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120%的,公益性劳务机构应按差额部分向托底安置对象支付补贴。公益性劳务机构向托底安置对象支付的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落实保障制度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定期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援助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领导,劳动主管,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再就业援助行动工作格局。

  (二)落实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建立协商通气制度,形成推动再就业援助行动的整体合力。劳动部门要实行再就业援助行动目标责任制,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工作人员,切实把各项援助措施落到实处。对于因工作没有落实而引发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再就业援助行动的意义、内容和有关政策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援助行动、各方主动参与援助行动的良好氛围。要宣传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失业人员树立自强、自立、自信、自救的新型就业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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