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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在交易过程中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是善意第三人的必备要件"吗?在法律什么地方体现出的?2、在05年就办理了二代身份证,08年时被人利用了一代身份证进行了交易,对此应不应该负责任?3、公民对身份证的鉴别有什么明文规定吗?比如说74年签发的一带身份证上的照片(黑白照片,)在08年时与本人如何比对一致,(74年时50多岁,08年时70多岁老太太),有什么方法吗?4、如果某人拿了74年签发的一代身份证,并找了一名70多岁的老太太冒充身份证上的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当时没有看出来,是否就是买房人的责任,房屋是贷款买的,并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拿到了新房本,银行和房管所也没有审查出来,应负什么责任?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后买房人应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5、房屋办理过户时房管局对审查上都有哪些规定?对以上问题请明确回答,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13 18: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揭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购房者,开发商和贷款银行。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与银行协商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购房者、银行、开发商三者之间仍处于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的关系,只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将剩余按揭款、购房者自付房款、已按揭贷款的本金及违约金分别支付给银行和购房者,即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处理此方面纠纷主要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购房贷款及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 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首先,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转让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和四面界限,土地宗地号(土地规划局批准的每宗土地使用权证的编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其次,应当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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