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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上写的明明白白是标准工时制,单位以劳社部批复的文件为由,要求仲裁支持,实际情况是仲裁员也已经倾向支持单位的观点。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那这个解释又算什么,为什么仲裁员支持单位的观点,背后有些什么厉害关系?2.合同中有些劳动者要加班要向单位出书面申请,但实际情况是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每天至少加班2小时,周六日至少上一天班,法定节假日必须上班,不加班就走人,单位用的是口头通知。请问如何举证劳动者加班呢?如果认证慑于单位压力不敢出庭,还有其他的办法吗?补充一点,单位的考勤还是老式的机械打卡,考勤卡上最后劳动者没有签字

继承 2018-09-27 13: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无效是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首先提醒劳动者的是,如要加班,一定先要充分理解单位的加班制度,另外,保存好加班的证据。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劳动争议中的某些情况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有些劳动者理解成劳动案件就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事实上,在劳动争议案中,除了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外,大部分情况依然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加班案件中就是如此,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位主张没有加班,则由劳动者举证包括加班时间在内的加班事实。
    如劳动者不能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没有注意保留加班的证据,不能充分举证加班的事实,只能是用人单位说加班时间多少就是多少了。
  •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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