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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各位专业人士有关劳动纠纷方面的问题。             2004年10月开始我爸爸在家化工厂上班,一开始到2007年12月31日之间都是没半年签一个临时用工协议。都2008年新劳动法出台后该厂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本人一直在该厂上班未中断,之后又分别签订了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两份合同,2012年2月1日该厂以公司组织机构重整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厂里面说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说以前的是合同期满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他们只愿意从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成立之日算起支付4个半月。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改如何计算?谢谢大家!!!

劳动纠纷 2018-10-23 06: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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