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12年6月26日,我进入一个只有十几个人的小公司工作,做行政助理,主要是做合同管理、材料采购、考勤管理、销售内勤等等工作,毕竟是小公司,做得比较多而杂。当初口头承诺:基本工资和奖金、绩效,合计5000元/月,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作时间是一周单休一周双休轮换。一直到我离开公司都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没有给我买社保,工资只发了1800元/月,周六上班也没有支付加班费。3个月后,也没有书面的试用期转正通知,但是开始给我购买了社保,工资仍然发的是1800元,交了社保到手才1300元左右,说是项目没有完成,所以没有奖金。

2013年1月25日(星期五)上午,我负责向B厂订了一块原材料(价值几十元),是公司技术师用来加工零件用的,他也没有说什么时候要。一般情况都是技术师自己去取货,对方是不会送货的。我的工作性质是行政,我也不会开车,我从没有负责取过货的。

2013年1月28号,星期日。老板中午打电话向我催货,说是要得急。我打电话给B厂的师傅,人家不送,让我们自己去取。由于公司的职工都休息了,像这种情况有时候是老板自己去取。但是这次老板很不高兴,并迁怒于我,很生气地说:明天你来办理离职吧。

第二天去公司,老板果然让我办理离职。我很郁闷,平时从我同事那得知老板一直对我有时候双休很不满,因为其他人(都是做技术的)全是单休,甚至不休。但这是入职时承诺的啊,也是我的工作性质与其他人不一样决定的,现在又不满,我很无语。老板多给了一个月的工资1800元,应该是待工费,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嘛。但是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其他任何书面手续。

这件事我很伤心,自己在这个公司也付出了不少,平时加班从来没有算过加班费,有事请假的话却都是扣了工资的,由于是小公司,管理不规范,我也忍了。但是无缘无故就这样开除我,我心里真不是滋味。我知道这家公司在用工方面有许多的违法行为,我想通过劳动仲裁争取到自己的最大利益。公司的违法行为我认为有以下几桩:

一、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我这种情况是不是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拖欠工资。我工作期间开过一张收入证明(有法人代表签字和公司印章),明确了我每月工资是3500基本工资加1500奖金,合计5000元/月。而且之前是承诺了5000元/月的,虽然我没有书面的证明。但是公司也没法证明我的每月工资不是5000元。平时发的工资条上注明:出勤天数(25天)、标准工资1800元、津贴0元、奖金0元、扣除金额(缴纳社保扣款)***元。我想申请劳动仲裁时,主张5000元/月的工资,要求公司支付我拖欠的工资(5000-1800)元/月。这一条我不敢肯定,想请教下各位专业人士。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我有证明我劳动关系的证据——我经手的公司文件、收入证明、名片等。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显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是能否主张5000元/月?

四、试用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这个也毫无疑问。

五、未支付加班费。我一周单休一周双休,公司未安排我补休,也未支付我加班费。显然公司这种行为也不合法。

现在我有一个疑问:我该如何争取到我的最大利益?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追诉时效都是一年,也就是说到2014年的1月28日前申请仲裁都可以。假设我2014年的1月份申请仲裁,因为公司违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主张恢复劳动关系,能否成功?如果我成功的话,我是否可以如下做出赔付要求?

1、要求按照5000元/月的工资,补发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工资,合计5000元/月*12月=60000元。并补缴社保。

2、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的拖欠工资(5000-1800)元/月,3200元/月*7月=?22400元。

3、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000元/月*11月(双倍工资最多只能赔付11个月)=66000元。

4、要求补缴试用期社保。

5、要求支付加班费。每周六上班,我工作了7个月,5000元/月,折算日薪5000/21.75=230元/天。合计7*4*230=?6440元。

公司共计支付我154840元,并补缴相关社保。

我知道以上的赔付关键点是:能不能认定我每月工资的标准5000元。请问相关的专业人士,我以上的想法能不能实现?

PS:2013年3月份我与其他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2018-12-30 17: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不续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根据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继续工作,此时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针对主张双倍工资怎样举证?   劳动者可以搜集以下证据:原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代付工资记录明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工服”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据;经用人单位审批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录音等视听资料;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相关知识链接:   单位及时续约可降低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如果劳动者拒绝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在原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一旦超过这个时限,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即将面临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此外,在目前一些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含有这样的条款:“因公司原因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续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设计了“自动续期条款”,且此条款经过劳动者签字确认,那么这个条款是否有效呢?   如果条款中没有设置其他的障碍,也没有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即是有效的。用人单位可通过这个条款来降低法律风险,如果此时劳动者再主张双倍工资,就很难得到支持。
  • 用人单位因自身的原因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是未交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1、申请补交社会保险的,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就可以的,不用仲裁的。
    2、申请支付二倍工资的,证明劳动关系,说明申请理由就可以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举证的。
    3、《劳动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
  •  没签劳动合同,如果在一年有效仲裁期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双倍工资,其具体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如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六盘水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