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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份办理的离婚,当时对房产为做出分割,现在如果起诉分割可以吗?

离婚 2019-03-28 03: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采纳了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归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房屋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其归属自然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 通常情况下,在起诉离婚这一情形中对于房产分割应当依据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来进行,当然,房产只有一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折价或者变价的方式进行分割,即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支付对方一定的费用,或者双方将房屋售卖后在就所得欠款进行分配。
  • 首先,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概念,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夫妻婚姻法律关系即解除。一方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办理复婚手续。 其次,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婚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夫妻离婚时对该债务约定由一方偿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之间任一方偿还,也就是夫妻之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影响债权人向两人主张债务。
    只不过,离婚后按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债务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根据你所述情况,离婚并不能影响房产被强制执行,只要办理离婚手续就是生效的离婚。
  • 关于离婚房产的办理问题,解答如下:
    1、婚后共同买房,这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要分割的话就是各得一半,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来算;
    2、一方婚前全款购房,这个属于婚前财产,另一方没有权利分割;
    3、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还贷的那一部分属于公共财产,但是首付的话就不属于了,分割时如果双方协议好的话就没什么问题;
    4、父母婚后出资购房,这属于父母对夫妻的赠与,一般是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割,但是要是一方提出是向父母借钱购买的话就比较难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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