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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们晚上好!……我是开一个小形加工厂的、赚的都是血汗钱。今年我帮老板加工了8个月的产品。都已经领了5个月的加工费了……现在他厂里自己搞加工了,没有什么货发给出来给我做了。也不怎么需要我帮他加工……但是就在我要结第六个月加工费时候……老板突然说今年单价一直算高给我了……他说以前没有注意到,别人做的单价没有这么高的要低0.005一个产品,现在要按他压低单价来算给我加工费……因为没有合同他这样做是否合法呢?而且每一个月月低、我都有给他厂里送去库存与单价……现在他说以前一直没有注意到……我是否可以否认他的说法…………我是否可以不接受压单价,我这样做是否受法律保护。也不怎么需要我帮他加工……但是就在我要结第六个月加工费时候……老板突然说今年单价一直算高给我了……他说以前没有注意到,是否合法呢?是否可以否认他的说法…………我是否可以不接受压单价

综合法律 2019-05-22 12: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应当依法进行辞职,但是如果房屋租赁没有合同,但是当事人能够用其他证据证明租赁关系存在的,仍然是可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因此,通常情况下,最好能够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合同之外的口头协议,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有口头协议存在,那么口头协议是受法律承认的。但如果只是合同双方口头说的,没有任何的证据,那么这个口头协议就不受法律保护了。鉴于口头协议往往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很难取证,所以最好将合同条款以书面的形式在合同上注明。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要看具体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才能具体分析。违约金条款是意思自治条款,一旦签订都是有效的。违约金过高的,可做相应调整。《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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