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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单位,总部是属于南京的,所有薪资的发放都要总部批准。我在苏州上班,因为是筹建期,一个月上了三百多个小时。发工资的时候只发了36小时的加班费,因为超过36小时的是违反加班的,人事不敢上报总部。所以有一百多个小时加班费过了两个月也没给我,我想问下,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单位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补偿的比率如何计算?

其他 2016-02-25 1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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