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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请教一下以下问题?我在昆山一家台资厂上班10年了,我的职称是Y8。公司内部规定是职称Y7以下有加班费,Y7(含)以上职称平时加班没有加班费,节假日加班才支付加班费。但是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上面没有说明平时加班没有加班费,也没有说明节假日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式。所以我的周未加班是按照昆山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周未的加班是RMB22.3元/小时。计算方式为:1940/174*2=RMB22.3元/小时。为此我有以下问题想请教一下:?1.我准备近段时间离职,离职后我可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我的平时加班?2.加班费是要按本人工资计算(我的工次约6800),所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我的工资基数计算加班费?3.按照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相关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但公司是按21.75天和174小时来计算职工的加班费,公司的这种计算方式是否违反了规定,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规定计算并支付职工的加班费。?4.因为公司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支付我的加班费,所以是否可要求公司支付我的经济补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支付多少个月

其他 2018-05-23 09: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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