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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2月购得一房产,因当时疏忽大意,几年后,想起找卖房人过户。对方因房价上涨,不愿过户。 我手里有对方房产证,土地证和当时对方出的收条一张内容为:收条 今收到潘某某(指我)购买福建路16号房屋购买款壹万陆千陆百元正。具体手续(房产证一本,与邻居围墙协议一份,土地证一本)说明与邻居围墙是本人建造,周某某借用。三楼各人自立墙的。特此证明。 立条人:邵某某 2002年2月1日 请问,我能用法律方法使他给我办理过户吗?急 急 急忘记过户。

离婚 2011-09-15 0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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