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物业合同一般不可以拒交物业费。未签订物业合同不属于拒交物业费的法定条件,业主事实上已接受物业服务的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