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本的状态,所以老板准备停业,要辞退所有员工,包括其中有一位快要生产的孕妇,我们都是公司刚开业的时候统一招进来的,公司是2005年6月1号开业的,公司从没主动要求过要跟我们签订过合同,所以一直没签过合同,由于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老板打算2010年2月份关门,请问我们可以得到多少补偿,那位孕妇又能得到几个月的补偿? 根据劳动法结合我的实际情况,我的理解如下:未签劳动合同的要双倍赔偿月工资.因经营不善而辞退员工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那是否意味着我总共可以拿到相当于7个月的工资补偿,如果公司执意要辞退那位孕妇,她又可以得到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各位律师直白一点把公司应支付的具体的数字告诉我,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9-29 17: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可以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前的合同不用补签。
    2、申请仲裁可以拿到工资差额,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是所要,但是要保留证据。
    3、应当缴纳社会保险,以前没有缴纳的应当补缴。
    4、可以要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工资基数为你前12个月的实得工资的平均数。
    5、确认书如果签字,说明你与公司已经协商将以前的所有工资问题解决,不能再申请仲裁,这个确认书对你很不利。但是保险不受限制。另外,加班费可以所要。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4种情形:
    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必须符合四十一条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1、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于女职工休假,法律规定产前假有15天。
    2、假如怀孕期间公司不批,公司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公司无理由辞退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6个月的工资);若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关于超生就予以辞退的话,公司是无权辞退超生孕妇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梧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