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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公司人资部一女员工于2013年9月入职,岗位为培训主管,于2014年8月底检查出怀孕,并第一时间告知部门总监,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培训和企业文化工作。9月初,因组织发展经理离职(该岗位是8月新设岗位,该经理入职不到一个月),总监要求将招聘工作移交至培训主管接管,直至现在,也就是说,原工作内容有所增加。11月底,新组织发展经理到岗,12月,公司以部门架构调整,组织发展经理下设岗位为组织发展专员为由,欲对培训主管进行调整(目前已做口头通知),调整后的岗位为组织发展专员,原有薪资待遇暂时不变,但与此同时,总监要求组织发展经理为其设置三个月考核指标(在该员工入职一年多以来,并无绩效考核指标)。请问各位律师,公司这么操作是否合法,处于此女员工角度,如何维权?案例二:公司营销中心客服人员休完产假回来,公司对其进行区域调整,职位和薪资福利不变(但对接负责的客户等其实全部变了),此女员工处于哺乳期,公司这么做合法吗?处于她的角度,又如何维权?

劳动纠纷 2018-10-31 18: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出具离职证明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自主创业、再就业优惠损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
    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离职证明往往是新公司为了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证而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一旦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新公司不录用劳动者;

    赔偿的途径有三种: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三、有权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
  • 主动辞职没有补偿。  正常情况下,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手续如下: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条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  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主要有:《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及实施若干规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各地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等。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  
    1、查清事实,取得证据。要注意收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据。(如:劳动者做出书面的检讨或者解释、说明和承诺,留档备查)  
    2、书面通知并作公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劳动者本人,可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如本人不在,交由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可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离职手续的办理:交接班、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保和各种档案转移等。  
    四、相关通知:  
    1、解除通知(范文)  XX先生/小姐:  因你试用期未通过考核,不符合本公司在录用你之前所公布的你所在职位的录用条件。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请于先X年X月X日X点至本单位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XXX公司行政人事部X年X月X日  
    2、开除通知书(范文)  XX先生/女士:  鉴于您在担任本单位XX(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XX规定,  
    1.XXXX  
    2.XXXX  严重违反了我单位的规章制度,损害了单位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X年X月X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XXX公司行政人事部X年X月X日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职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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