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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辞退
免职和重新任命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从国家机关职权行使的角度来看,上述免职和任命应该是不正确的。具体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6、2006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修订)规定任免程序适用您说的情况。我大概回应如下作为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免职或者任命。具体来说,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提名、审查、选举等环节,并且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公示。如果免职和任命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就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在上述情况中,市委发文免去了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同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重新任命了新的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种做法可能存在以下问题:免职和任命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可能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行为可能涉及到职权的越权行使,违反了职权的分立原则。因此,从国家机关职权行使的角度来看,上述免职和任命应该是不正确的。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如果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应当依法主张。
郭敬坡
郭敬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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