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劳动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湘潭
劳动合同纠纷
请问我们公司被另一家公司购买合并后,是否不愿意到新公司进行补偿?
公司合并的对员工来说,视为变更合同的内容,员工不愿意去的,双方协商不成可解除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对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安置,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另外,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原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不变,就能够基本上保证员工利益不受侵犯。在重新签合同时,将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基本上除变更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原企业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除严重违纪之外,则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张家界法律问答顾问
张家界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