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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因与所在公司劳务纠纷在法院当庭调解,其中有一项就是工作年限补偿,结果法官没能按我实际的工作年限进行补偿调解,而是按公司是刚开不久的新店(原工作单位与新店是姊妹店),所以只能按我在新店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补偿,并要我找原来公司追讨工作年限补偿,后来法官要我在调解书上签了字,请问,我还可以要求法院再审理吗?再审理是找一审法院还是上级法院?

离婚 2013-01-06 12: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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