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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梅河口市民,2011年在梅河口市购买了一套住房,合同上写的是2012年8月30日交房,宽限期是3个月,今年10月份开发商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办理入住手续(原文:您所购买的住宅已开始办理入户,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10日,逾期未办收取代管费3元每天每平方米),办手续时让开发商出示工程建设验收合格等相关文件,开发商说正在办理,只给我们看了工程验收的一份空白表,没有相关单位的盖章和验收意见。我们判断开发商急于让业主办理入住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怕延期交房付违约金;二是业主不办理入住,今年整栋楼的取暖费用都要由开发商支付;三是尽快回笼资金。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收代管费有依据吗?如果开发商在今年的取暖期间办不下来相关工程验收文件,我是不是可以省下今年的暖气费,等开发商手续齐全后我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宽限期(11月30日)过后,我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另外,在开发商办理入住时还存在乱收费问题,还在收闭路电视初装费和装修管理押金等。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2-18 13: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开发商违约情况,业主起诉开发商需要做好以下准备:第一,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第二,购房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第三,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管辖,如果有约定管辖的法院,需要去约定的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立案。
    第四,去工商局查询开发商工商登记信息。第五,收集证据,证明开发商违约。第六,立案后,法院会告知开庭的时间,地点,以及举证期限等,积极出庭应诉.第七,法院调解,调解不成法院会开庭审理并出具判决书。
  • 开发商违约,法院必须先要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然后再作出相应判决,最后法院以该判决书作为执行的依据。
    因此,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而开发商拒绝支付违约金的,那么购房者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如果法院支持了购房者的主张,那么开发商就必须支付违约金。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 如果购房人已经支付了首付款,但希望解除买卖合同,其处理方式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如果购房人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开发商的严重违约行为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譬如说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划建房或是逾期交房等,则购房人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解除买卖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据此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买卖合同。
    但如果购房人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权,则此时购房人解除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购房者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处理:其一是研究买卖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即是否约定了购房人此时的解约权。
    实践中开发商提供的合同很少会有这样的约定;其二是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如果购房人在付款等方面确实存在困难,通过与开发商友好协商,并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包括开发商已经支付的印花税等费用)或违约金,一般开发商是可能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如果上述方式均不可行,考虑到此时购房人尚未支付剩余房款,则只能通过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逼迫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不过这种方式购房人将承担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建议购房人在采取该方式前仔细研究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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