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无故辞退法律咨询

荆门
无故辞退
是否合法,辞退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是不会影响到员工档案的。在试用期被辞退的情况有很多,在人力资源中心进行报备时都会考虑到员工以后,不会填写的太过分。第一,被证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会要求员工自己写辞职单,并不会签订辞退协议,在人力资源中心报备时只会填写本人辞职。第二,试用期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如果造成的影响不是特别大,那么单位同样在报备时填写本人辞职,也不会影响到员工以后找工作。第三,员工严重过错,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或者跟严重,员工与单位签订辞退协议,或者被单位开除等,在人力资源中心报备的时候会如实填写,开除或者辞退,这个是对员工以后是有影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够二十人但占公司工人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工人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工人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一)依照公司破产法限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换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限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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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员工调离岗位或部门,公司有权开除员工
这些规定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付诸实施,有些甚至还可以涉嫌触犯刑律。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调整原因不属于法定单方面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合同双倍必须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否则强行变更合同调整工作岗位就没有法律依据:,单位因对方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而将该员工解除的行为,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一般情况下,调岗不是用人单位的常规操作,用人单位仅在工作安排需要时会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某些特殊领域的用人单位,因其职业特殊性,需要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例如本案中的A银行,其规章制度中明确了部分职位的劳动者必须轮岗轮调。前述特殊领域的用人单位如果把轮岗轮调作为一项常规操作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如果劳动者认为轮岗轮调制度不合理,完全可以辞职。但本案中的陈某2000年即入职A银行,是A银行的老员工,在工作的8年期间,陈某多次在各支行间进行轮岗轮调,始终未提出过异议,应认定陈某不仅知晓A银行轮岗轮调的特殊规章制度,且愿意服从该项规章制度。而最后一次轮岗时,陈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轮岗安排,且通过消极怠工、扰乱工作场所秩序的方式来表达异议,显然违反了A银行的规章制度,A银行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用人单位拥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其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向劳动者提出合法合理的调岗,劳动者应该积极配合,否则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甲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将班车服务和日常用车外包并对自有车辆进行处置,撤销了本公司司机班部门,其原有驾驶员分别进行了转岗或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甲公司与被告的原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甲公司安排被告两种新的岗位选择,该安排既不违反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更不具有惩罚或者胁迫性质,员工有义务服从。原、被告双方协商多次仍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甲公司同意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9113元,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363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征询了工会意见,得到了肯定答复,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武汉法律问答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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