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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问下,分包工头拖欠工钱 我诉讼状被告可以直接写分包该公司和总公司吗?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如果您遇到分包工头拖欠工钱的情况,并且分包公司或总公司对此负有责任,您可以将分包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考虑因素:合同关系:首先要确定您与分包公司或总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果您直接与分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那么分包公司应该是主要的被告。如果总公司对分包公司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例如通过某种担保或管理协议,那么也可以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责任划分:分析分包公司和总公司的责任划分。如果总公司对分包工头的选任、监督和支付工钱有直接责任,那么将其列为被告是合理的。否则,如果总公司只是通过合法分包流程进行操作,责任可能不明确。法律依据:查阅相关法律条文,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诉总公司。中国的《民法典》中有关于连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这些规定确定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证据收集: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记录、未支付工资的证明、任何书面沟通记录等,以便在诉讼中支持您的诉求。法院立案:准备诉讼材料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申请,法院会根据您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是否接受您的案件。
钱承
钱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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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被拖欠工资,中介一直不给,说厂里工时明细还没出,已经五天了。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没出
法律分析:可以。中介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首先应该到所在市区的劳动局对公司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立案,留下投诉人基本资料.然后去公司调查了解,事情属实会出面调解,并对公司作出警告,遇到拒不执行的公司会强制执行。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防城港法律问答顾问
防城港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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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人做好工作就是不给工资,我该怎么办?
打工工资不给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工资不给工资条属于什么行为工资不给工资条属于侵权行为。工资条就是工资单,证明职工收入的明细的,记录了工人的月收入细目和总收入。企业不提供工资条属于侵权行为,职工可以投诉用人单位,投诉用人单位应注意携带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书面投诉材料、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拖欠证明等。工资单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发工资报告单的单子,单位都给员工发工资报告单。
来宾法律问答顾问
来宾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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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公司对我二次调职减薪合理吗?
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属于违法行为。尽管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等自行自主管理公司内部事宜,但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公司如需要进行调岗降薪,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除非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或经培训后依然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以进行调岗降薪,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调岗调薪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的企业管理行为,另一方面是企业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变更。若未出现上述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是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崇左法律问答顾问
崇左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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