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手机店购买手机的问题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购买高价值物品如手机的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能产生合同效力。对于家长来说,他们需要注意加强对财物的管理,特别是考虑到手机支付的普及,以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在发现未成年人进行超出其年龄、认知能力的消费行为时,应劝阻。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消费。如果未成年人私自购买了手机,家长可以联系店家要求退款。但如果手机已经被使用,店家可能会计算手机的折旧费用并拒绝全额退款。在这种情况下,家长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家退款。但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家长和监护人也应注意自己的责任,例如保管好财物,教育未成年人正确的消费观念。另外,为了避免未成年人过度使用手机或其他智能设备,家长可以考虑在设备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合理安排他们的上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