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作为酒店工作人员,在接待旅行社团队过程中遭受导游的辱骂并被非法拍摄与传播个人照片,您的人格权受到了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至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到您的情况,该导游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名誉权和肖像权。您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些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针对这种情况,您应首先保留所有证据,包括录音文件、聊天记录等,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然后,您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导游删除照片、停止传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如果导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决文书等方式来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行为人即导游负担。因此,您完全有权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导游的法律责任。如果您不熟悉相关的法律程序,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